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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农 [2004]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2月19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的职责,现就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已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突出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省政府《试点办法》规定的精神,在试点工作中应把握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建立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障形式之外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二是明确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政府、集体与个人三方筹资机制,根据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定保障资金总额,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是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和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底线,设定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建立调整机制,以适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求,并给被征地农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应为被保障对象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积累额记个人名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以适应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偿安置及灵活就业、灵活缴费的特点。五是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应坚持“以收定发”及“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的原则。在测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应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以确保养老金和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六是坚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营、专款专用、规避风险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于直接投资。七是在设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同时,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劳动保障工作一项新的内容。《试点办法》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各地要紧紧围绕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试点工作的同时,着重探讨以下问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否符合各地实际情况,标准底线多少为宜;保障资金以多少年计算,其中女同志提前五年领取的资金差额部分如何解决;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机制如何建立,这部分资金如何解决;如何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档案资料,支付养老金及生活补助费采取什么方式;如何确保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如何衔接;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如何解决。各地要结合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及时研究解决办法,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以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试点相关工作。要精心组织,抓点带面,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总结经验,创造条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 00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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