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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农管[2001]1号
各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及全国社会保险局长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加大违规基金清理回收的力度,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保经办机构的基础建设
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政府社会保险职能的经办机构,系全公益性事业,其事业经费应由政府财政负责。各地要主动向政府汇报,不再用提取农保基金管理费的办法作为经办机构工作的经费来源。各级经办机构要强化管理,抓好制度建设,按照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健全配套制度和监督机制,使每一工作环节都按法规、政策和操作程序,形成严密的工作流程。要稳定骨干队伍,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逐步规范岗位职能和工作标准,结合实际搞好正常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考核、竞争和激励机制。要继续按照《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抓好业务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进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管理。要定期组织对档案资料的例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在机构调整或行政区划调整中,要坚持以业务档案、资料为依据编造交接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岗位。
二、加大清理回收违规基金的力度
各地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抓紧落实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制定切实和详细的清理回收计划。要对违规基金一项一项地进行分析排队,抓住重点,先易后难,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要坚持违规基金“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谁放贷,谁收回”的责任制。凡是原由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要向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抓紧回收。遇有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报省厅,不报告的要追究其责任。要坚决杜绝新的违规基金的发生,如有发生,从重查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运作的各项规定。对已入帐的农保基金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用农保基金放贷、平调、挪用、拆借、截留、担保等违纪行为。要进一步确认和完善存银行、买国债的有关手续,搞好年度结算,严防空帐运转,避免产生新的问题。
三、做好责任金和调剂金的核算和审核工作
各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结转责任金,不得自行改变核算标准和方法。除按规定结转的调剂金以外,需动用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调剂金和经费的使用规定,严禁用调剂金和管理理开支与农保工作无关的费用。各地的财务决算报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报省农保中心。
四、强化基金的稽核工作
稽核工作的重点:一是把好常规稽核,做到按业务流程即时审核;二是专项稽核,对基金管理情况及机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中交接程序的规范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三是个案稽核,对违规现象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门审查。各地在组织实施稽核前,对稽核对象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的材料,制定实施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告知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人员进行稽核时要二人以上。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结论书并送达被稽核单位。重大违规违纪结论书必须报同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送达被稽核单位,同时报省厅备案。今年十月底前,各省辖市农保经办机构要将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和稽核检查结果汇总报省厅。年底前,省厅将对全省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五、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整顿规范期间的业务管理工作
各地在机构改革和整顿规范过程中,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地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重点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机构改革中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能,稳定队伍,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档案不丢。二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农保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为下一步进行整顿规范工作做好准备。三是要联系实际,密切关注投保群众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信访工作,坚持按政策办事,采取积极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