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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淮劳社发[2006]303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十大工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市今冬明春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和要求》(淮办发[2006]80号),就如何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农保费的缴纳坚持个人、集体(单位)共同承担,政府给予支持的原则,按照新型农保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筹资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一)参保人年缴纳养老金以上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不低于10%。对农民个人参保的,具备条件的财政和集体应给予不低于保费10%补贴参保人。
(二)村干部未参加城保的,应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农保,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贴。并补助比例可根据职务,工作实绩,任职年限等情况确定和浮动。
(三)个人缴费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按月、季、年缴纳,也可以采取趸缴的方式。遇有特殊情况,在征得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暂中断或降低缴费标准,当条件好转时,予以补缴。
(四)尚不具备纳入参加城保条件的乡、镇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参加农保,并可按本单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保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各地确定。单位为职工集体补助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五)逐步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账户管理办法。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财政补助记入统筹账户。
二、完善农保基金计发办法。
(一)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积累的余额计发养老金。即个人账户积累余额除统计部门生命表(公布)测算的平均生存寿命加统筹账户年递增额之和再除以12得出月领取标准。特殊情况下,经参保人员申请,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发放养老金,但计发标准按精算平衡的原则相应降低或提高,确定养老金标准。
(二)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经农保经办机构确定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积极探索实行老年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取财政直接补贴参保人赡养的老年农民,也可以将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转换成老年补贴并可适当提高。
三、规范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终止。
(一)参保人员户口在已建立农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进行迁移的,应及时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执行转入地农保制度。
(二)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在交费期间身故、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迁入尚未建立农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而无法转移保险关系的。符合退保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参保人员身故的,退保金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宝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的,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剩余全部并入统筹基金。
(三)对于参加农保与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农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可以予以转换。1、参加农保后,又参加城保并已达到或能够按城保所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中止农保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保,按有关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折算出缴费年限。2、参加城保但无法达到城保所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在中止劳动关系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将城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农保,如暂无法确定能否达到城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同时保留城保和农保关系。
四、积极开展试点,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各地应按市委要求,今冬明春在10个以上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居)先行试点,为全面推开探索有益经验。各地也可选择1-2个乡(镇)进行试点,明年再逐步扩大到有条件的乡(镇)和群体。
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农保机构的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农保经办机构不得从基金中撮任何费用。任何个人和部门都不准将农保基金挪作他用或用于直接投资。要按照“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谁放贷,谁收回”的原则,加快做好农保基金的清理回收工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