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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可漠视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更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重要举措三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日益变化,养老重新成为家庭的责任。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民流动性的增强.以及家庭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难于与子女一起生活。20世纪80年代末,四川接近6,4%的农村老年人独自生活,辽宁的比例则为12.7%。到90年代末.上海、广东等地独自生活的老人接近1/5。一旦年老体弱无法获取稳定收入,其独自生活将十分困难。于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农村老年人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由于有大量的农村青壮年逐步向城市和城镇迁移、导致农村家庭人口规模变化。实际上农村老年人的比重远远高于按户籍统计的人口数字。
  自90年代初我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到1999年底,我国有8000多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收取保险基金184亿元。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2.5亿元,人均约42元。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比较好的烟台市与上海市,农村养老保险已经开始发挥作用。烟台市有187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占全部农民的40%和覆盖对象的87%,累计积累资金8.4亿元。目前烟台市有近6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1999年发放养老金400多万元,人均70多元。上海市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高达90%,目前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有33万多人,每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低者20多元,高者200多元,平均50—60元。福州市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每人月平均领取32元。农村养老保险开始成为部分农村老年人获取稳定收入的一个来源,并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方式。
  不主张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一些,农村家庭子女数量多于城镇,农村养老仍可以主要依靠家庭,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作用不大;二是农民家庭拥有一份土地,土地可以成为农民最后的保障;三是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农民尚无多大能力或没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部分有条件的农民,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四是担心农村养老保险成为国家财政的包袱。
  而调查情况表明: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户所有,更没有明确农村老年人对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自由转让权,使得土地作为防范无子女赡养风险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农户拥有的土地数量很小,人口稠密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人均只有几分口粮田。近年来种地成本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下降,农业收人的比重持续下降。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近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离开了劳动收入与第二、第三产业的收入,农户单纯依靠这点土地是无法维持生计的。农村老年人如果单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无法满足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土地虽然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对土地的老年保障作用估计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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